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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乃书与申风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申风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乃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申乃书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涉民初字第01488号
  •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申乃书,农民。

  • 被告申风岗,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方元,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靖

  • 审判员李同所

  • 审判员程肖芬

  •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