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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北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北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涉民初字第01431号
  •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被告河北春**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晓旭

  • 审判员王俊亮

  • 人民陪审员温长水

  • 书记员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