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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申风岗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乃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乃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申乃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申乃书与申风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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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申乃书,农民。
被告申风岗,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白靖
书记员王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