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蒋**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陈**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蒋**是否通过合作医疗报销相关费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能就此免除陈**的侵权责任,陈**此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鸡舍顶棚大梁断裂是导致蒋**受伤的直接原因,作为鸡舍所有人的陈**应予赔偿蒋**所受的损失,法院未准予陈**的请求,未追加段少军为被告是正确的。陈**称其鸡舍使用的铁梁是郑**生产提供的,郑**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陈**所称属实,陈**与郑**之间系另一个法律关系,其承担责任后,依法可向郑**主张权利。在法院原一、二审中,申请人没能举证证实蒋**对自己受伤存有过错,陈**请求判令蒋**承担部分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耿立亮,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周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宏平
审判员姚发敏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