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民法院(2013)邢*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判令被申诉人赔偿药费1091.30元、交通费130元;二、西门里派出所鉴定委托书写的部位与第一医院诊断部位是相同的;三、案件审理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将馒头投掷到再审申请人赵**鼻子上致其鼻背软组织损伤,对赵**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赵**申请再审称判令被申请人赔偿药费1091.30元、交通费130元;经审查,赵**提交的邢**一医院、肿瘤医院诊断证明书、邢**民医院证明书、邢**团总医院门诊处方笺均不能证实赵**在以上三所医院的花费与本案有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赵**申请再审又称西门里派出所鉴定委托书写的部位与第一医院诊断部位是相同的,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赵**申请再审还称案件审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属于再审申请的受理范围。一、二审判决对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赵**,女,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邢台县。
被申请人:赵**,男,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宏平
审判员程东湘
代理审判员刘登标
书记员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