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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对被告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1091号
  •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岳**,农民。

  • 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岳**,农民。

  • 委托代理人王贵坤,宁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志华

  • 审判员赵拥军

  • 人民陪审员沈佩

  • 书记员李天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