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李泽生,宁晋县华鑫建材市场法律顾问。
被告赵*,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曾宗美,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被告赵波母亲。
委托代理人焦金枝,邢台市社会公益会宁晋法律维权中心维权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国全
书记员何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