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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贵诉赵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初字第1085号
  •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

  • 委托代理人李泽生,宁晋县华鑫建材市场法律顾问。

  • 被告赵*,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

  • 委托代理人曾宗美,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本区。系被告赵波母亲。

  • 委托代理人焦金枝,邢台市社会公益会宁晋法律维权中心维权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国全

  • 书记员何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