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瑾,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娣,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成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岚
代理审判员杨占明
代理审判员陈道忠
书记员庞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