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以其与被上诉人崔*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吉斌,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
委托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开元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岩。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硕
代理审判员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孙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