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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郑*、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以其与被上诉人崔*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民一终字第470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步,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吉斌,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

  • 委托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开元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虎。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岩。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硕

  • 代理审判员赵鹏壮

  • 代理审判员徐超

  • 书记员孙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