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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非凡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非凡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非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非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非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张非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满民初字第84号
  •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非凡,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满城县人。

  • 被告杨**,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满城县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福关

  • 书记员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