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非凡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非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非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非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原告张非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非凡,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满城县人。
被告杨**,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满城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福关
书记员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