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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原告陈*展诉被告牛**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党素魁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满城县聚心园农家院(经营者王某某)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谷某某与穆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涿州**民委员会、涿州开**民委员会赵各庄居民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常朝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涿**语学校、马**、王**、中国人民**司涿州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执行人张**,住河北省涿州市。
审判人员
执行员:刘井存
书记员: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