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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涿法执字第624号
  •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住河北省涿州市。

  • 被执行人张**,住河北省涿州市。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刘井存

  • 书记员: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