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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对原告李**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涿公(仙)行罚决字(2014)第08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已向河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北**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已立案受理,本案需以上述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将此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涿民初字第3212号
  •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住北京市。

  •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刘*,住涿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静

  • 代理审判员薛慧芳

  • 人民陪审员孔梓丞

  • 书记员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