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对原告李**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涿公(仙)行罚决字(2014)第08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已向河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北**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已立案受理,本案需以上述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将此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住涿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静
代理审判员薛慧芳
人民陪审员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