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管**,住涿州市。
被告张*,住涿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锁强
书记员王轶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