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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吴**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民初字第0059号
  •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 被告吴**,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计安

  • 书记员刘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