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吴**,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计安
书记员刘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