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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刘**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刘**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望民初字第0546-2号
  •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红颜

  •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