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刘**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刘**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颜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