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根据原告的伤情,暂不符合委托鉴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望民初字第0546-1号
  •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红颜

  •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