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根据原告的伤情,暂不符合委托鉴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颜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