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在望都县农村**黄庄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并已提供人民币1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在望都县农村**黄庄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颜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