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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在望都县农村**黄庄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并已提供人民币1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在望都县农村**黄庄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望民初字第0546号
  •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红颜

  •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