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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安民初字第1020号
  •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农民,住安新县安新镇。

  • 委托代理人刘彬,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小*,农民,住安新县。

  • 委托代理人马艳英(被告之姐),农民,住安新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晓路

  •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