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诉被告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原告:王**,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章,农民。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增儒
书记员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