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保定**有限公司、张*、张**、中国人**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F、冀F号挂货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冀F、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被告保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被告张*,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作康。
被告张**,农民。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靳跃勋
审判员赵增儒
陪审员刘中起
书记员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