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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定**有限公司与保定**有限公司、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保定**有限公司、张*、张**、中国人**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F、冀F号挂货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冀F、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曲民初字第278-1号
  •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民。

  • 被告保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 被告张*,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作康。

  • 被告张**,农民。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靳跃勋

  • 审判员赵增儒

  • 陪审员刘中起

  • 书记员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