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郭青诉刘秀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李**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曲民初字第914号
  •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女,2002年10月1日生,汉族,学生。

  • 法定代理人:郭永昌,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 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女,成人,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庞军兴

  • 书记员刘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