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李**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女,2002年10月1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郭永昌,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成人,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庞军兴
书记员刘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