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与被告崔**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门**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翠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门**,女,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崔**,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淑惠
审判员庞军兴
审判员贾淑箐
书记员刘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