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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翠娣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与被告崔**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门**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翠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曲民初字第53号
  •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门**,女,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

  • 被告崔**,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淑惠

  • 审判员庞军兴

  • 审判员贾淑箐

  • 书记员刘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