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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宾诉被告张*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宾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曲民初字第153号
  •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被告张**,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法开。

  • 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付雪山

  • 书记员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