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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不服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925号和本院(2014)张*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既然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已有明确划定,被申请人承担80%的责任,证明被申请人过错明显。申请人不明白为什么过错在对方的前提下,诉讼费要求申请人承担99%的比例?难道受伤者身体、心灵受到伤害后,财产还要继续受损失?无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还是老百姓正义的角度,两审判决均不合理。至此,申请人请求再审,依法查明事实,还申请人公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称原审判决对诉讼费的承担分配不合理,要求对本案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张民申字第51号
  • 法院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耿淑君

  • 审判员刘亚峰

  • 审判员焦青

  • 书记员牛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