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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白**、张家口市桥东区行政管理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白**、张家口市桥东区行政管理执法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4年3月18日14时左右,被告白**带五名城管队员巡逻至张家口市桥东区水泉沟东环路高架桥下,发现原告正在工地(驾驶员侯考厅)卸砖施工,该建筑曾被城管查封。被告白**等人上前制止施工时与原告发生冲突,将原告打伤倒地不起,后救护车送至解放军第251医院救治。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020.41元,误工费4550元,护理费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白**辩称,桥东区行政管理执法局是依法制止原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未对原告实施侵害。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行政管理执法局辩称,从程序上讲本案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而是行政机关执法时与原告发生的争议,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由原告按照行政诉讼另行起诉。从实体上讲原告所陈述的事情发生经过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不存在原告所陈述的被告暴力执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案是因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290号
  •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个体工商户。

  • 被告白**,张家口市桥东区行政管理执法局支队长。

  • 委托代理人杨尚武,张家口市桥东区行政管理执法局职工。

  •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行政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桥东区林园路42号。

  • 法定代表人郭*,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武剑虹

  • 审判员孙志斌

  • 审判员崔宇

  • 书记员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