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郝*、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郭占海,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
被告张家口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陵园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白**,系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瑞升
书记员赵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