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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郝*、张家口市**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郝*、张家口市**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179号
  •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郭占海,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郝*。

  • 被告张家口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陵园北街3号。

  • 法定代表人白**,系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瑞升

  • 书记员赵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