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