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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442号
  •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

  • 被告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牛洁

  • 书记员任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