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与吕**、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吕**、刘**、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孟**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县民初字第517-1号
  •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村民。

  • 被告吕**,村民。

  • 被告刘**,村民,

  • 被告孟**,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谷佩文

  • 审判员张燕峰

  • 审判员郭洪涛

  • 书记员常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