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吕**、刘**、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孟**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村民。
被告吕**,村民。
被告刘**,村民,
被告孟**,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谷佩文
审判员张燕峰
审判员郭洪涛
书记员常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