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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闫冬生与赵锦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闫**、闫冬生与赵锦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宣县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赵锦河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县执字第299-1号
  •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闫**。

  • 申请执行人闫冬生。

  • 被执行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武江

  • 审判员郝建军

  • 代理审判员陈士伟

  •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