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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韩诉被告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3日和2015年4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博、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9月25日14时许,原告李**正在指挥施工队为大堡子村铺路面。突然有一大堡子村村民庄**站在施工现场指手画脚,并对原告问责,说这是打的什么路,坑坑洼洼。原告说我打什么路由村委会说了算,你算什么,原告话音未落被告即对原告大打出手,致原告面部鼻子处出血,后原告被送往宣**医院救治,住院13天,花医疗费4909.8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4909.8元、误工费5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2509.8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让被告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庄*成未进行答辩。

原告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河北北**二医院诊断证明一份及医疗费票据一张,共计医疗费4909.8元。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2.证人张*证人证言一份。因证人张*不能当庭作证,故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庄*成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向顾**出所调取的宣*(顾)行罚决字(2014)第0431号宣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和宣*(顾)行罚决字(2014)第0432号宣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及李**、庄**、张**、李**询问笔录复印件四份。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4时许,原告李**正在指挥施工队为大堡子村铺路面时。原、被告发生互殴事件。随后,原告被送到宣**医院进行救治并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2、腔隙性脑梗死,3、高脂血症。共计花医疗费4909.8元。因双方未能就上述纠纷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宣化**派出所曾接到报警处理二人纠纷,经调查李**与庄**互相殴打对方。宣化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宣*(顾)行罚决字(2014)第0431号宣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罚款伍*元整。宣化县公安局顾家营派出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宣*(顾)行罚决字(2014)第0432号宣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庄**行政拘留五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已认定的宣*(顾)行罚决字(2014)第0431号宣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宣*(顾)行罚决字(2014)第0432号宣化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方系互相殴打对方,而对其二人的处罚结果是:对庄**行政拘留五日,对李**罚款伍*元整。从公安机关对二人的处罚结果分析,对被告庄**的处罚较为严厉,故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就本案纠纷的发生,应以庄**承担70%责任,李**承担30%责任为宜。本院认定原告李**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4909.8元;2、误工费804.22元(按河北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22580元365天13天计算),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714.02元。原告超出上述认定的赔偿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有一定损害,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原告受伤是因原、被告互殴造成,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庄**在本次纠纷中应承担70%的责任即3999.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99.81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被告庄**负担36元,原告李**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宣县民初字第11号
  •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李士博。

  • 委托代理人王树。

  • 被告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阎利明

  • 审判员冯建明

  • 人民陪审员陈祥刚

  • 书记员李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