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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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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农民。
被告陈*,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雷鹏
书记员赵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