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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1426号
  •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农民。

  • 被告陈*,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雷鹏

  • 书记员赵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