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继桃诉被告沽源县**浴中心、段**、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的具体送达地址,本院不能直接向被告胡**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需要公告向其送达。经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云继桃。
被告:沽源县**浴中心,地址沽源县平定堡镇人民南街,法定代表人:岳*,该洗浴中心负责人。
被告:段喜河,个体。
被告:胡**,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跃文
审判员杨树成
人民陪审员杨占林
书记员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