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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继桃与沽源县**浴中心、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继桃诉被告沽源县**浴中心、段**、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胡**的具体送达地址,本院不能直接向被告胡**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需要公告向其送达。经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沽民初字第192号
  •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云继桃。

  • 被告:沽源县**浴中心,地址沽源县平定堡镇人民南街,法定代表人:岳*,该洗浴中心负责人。

  • 被告:段喜河,个体。

  • 被告:胡**,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跃文

  • 审判员杨树成

  • 人民陪审员杨占林

  • 书记员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