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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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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农民。
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成
书记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