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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沽民初字第174号
  •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农民。

  • 被告李**,农民。

  • 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成

  • 书记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