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沽源县天元福祥购物广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居民。
被告:沽源县天元福祥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胡*。
被告:孙**,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跃文
书记员何瑞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