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赤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农民。
被执行人姜**,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永峰
审判员张云霄
人民陪审员崔柳
书记员乔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