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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姜**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赤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赤法执字第148号
  •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农民。

  • 被执行人姜**,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永峰

  • 审判员张云霄

  • 人民陪审员崔柳

  • 书记员乔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