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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吴**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吴**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执行人张*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吴**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张*欠申请执行人张**、吴**各项损失20000元未给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赤法执字第188号
  •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张**,农民。

  • 申请执行人吴**,农民。

  • 被执行人张*,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云霄

  • 审判员郭永峰

  • 审判员刘宪军

  • 书记员乔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