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赵**与被执行人张**、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赤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赔偿申请执行人赵**经济损失2487.68元,判决被执行人王**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经济损失1151.74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赵**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王**可供执行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张**赔偿申请执行人赵**经济损失2487.68元,判决被执行人王**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经济损失1151.74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未给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赤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张**之妻),农民。
被执行人张**,农民。
被执行人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云霄
审判员郭永峰
审判员刘宪军
书记员乔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