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农民。
被执行人李**,临时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宝林
审判员郭永峰
代理审判员张云霄
书记员崔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