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邵**、原审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邵**的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
委托代理人王桂中。
委托代理人王楠。
原审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广全
审判员李慧娟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