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张**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力,被上诉人吴*并作为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张力(系张凤臣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红。
委托代理人吴军(系张立红之夫)。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淑英
审判员张甫
代理审判员张晓婧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