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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张**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力,被上诉人吴*并作为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承民终字第1254号
  • 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 委托代理人张力(系张凤臣之子)。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红。

  • 委托代理人吴军(系张立红之夫)。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淑英

  • 审判员张甫

  • 代理审判员张晓婧

  •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