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姜**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超。
委托代理人李守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广全
审判员李慧娟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