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王**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2月11日向你院提交了上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查明,上诉人王**于2015年3月15日死亡,其诉讼主体地位已经不存在,王**的妻子和子女未提供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在上诉期间死亡,王**的妻子和子女未明确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王**遗产的权利,故本案不符合诉讼终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小健
审判员张甫
审判员常淑英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