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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王**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2月11日向你院提交了上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查明,上诉人王**于2015年3月15日死亡,其诉讼主体地位已经不存在,王**的妻子和子女未提供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在上诉期间死亡,王**的妻子和子女未明确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王**遗产的权利,故本案不符合诉讼终结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承民终字第01112号
  • 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小健

  • 审判员张甫

  • 审判员常淑英

  •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