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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市通**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符合通政发【2013】44号文件政策措施:凡在本区农村居住并且在当地派出所有户籍登记的住户(简称“农村住户”)的规定,均可享受以下政策:(四)液化石油气下乡。由燃气供应企业对农村住户实施液化石油气下乡。镇村配套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费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安排,新增液化气钢瓶及专用配送车辆购置等费用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市财政对农村住户按每瓶液化石油气(15千克装)25元、每年每户不超过8瓶气补贴。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去,区财政再按每瓶45元、每年每户不超过8瓶气的标准进行配套补贴。市、区两级财政每瓶气补贴共计70元,8瓶气补贴560元,胶管及调压阀区财政补贴20元,总计补贴580元。2013年12月被告通知全体村民带户口本到村委会办理液化石油气登记手续,领取用户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就可以到液化气充装站点,进行信息登记和第一瓶液化气领取。原告符合关于“农村住户”的规定,依文件享有市、区财政补贴的权利。被告无法定借口,对政府委托事项拒绝给予原告登记,拒绝发放相关证件,致使原告理应享受的北京市、通州区两级财政液化石油气补贴被剥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给付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北京市通州区液化石油气下乡补贴580元,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农村住户使用液化石油气登记手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这项工程实施的时候,派出所给的名单和通知单,符合标准的,村委会给盖章,拿着这个去煤气站办理。但是原告未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村委会一直有人在办理,可是原告没去,同意给原告办理使用液化石油气登记手续。2015年3月9日,法院送达我传票时候,我已经与原告沟通了,让原告拿着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委会办理,但是至今原告也没和我联系,没来办理。市财政和区财政补助的钱没有给村委会,村委会没有责任赔偿这个钱,而且村委会也没有责任,不是我们造成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村民。2013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通政发【2013】44号文件,该文件“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第四项政策措施液化石油气下乡规定:由燃气供应企业对农村住户实施液化石油气下乡。镇村配套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费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安排,新增液化气钢瓶及专用配送车辆购置等费用由燃气供应企业承担。市财政对农村住户按每瓶液化石油气(15千克装)25元、每年每户不超过8瓶气补贴。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去,区财政再按每瓶45元、每年每户不超过8瓶气的标准进行配套补贴。原告符合享有补贴的标准。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没有去被告处办理手续并同意给原告办理享有使用液化石油气补贴登记手续。开庭后,4月8日经我院核实原告承认被告已经办理完相关使用液化石油气补贴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文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2013年没有办理使用液化石油气登记手续,故原告在2014年没有享有到相关补贴。根据通政发【2013】44号文件内容,液化石油气补贴是由市区财政补贴,并非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没有义务赔偿原告索要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贴58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民初字第5144号
  •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振恒,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

  • 被告北京市通**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

  •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 委托代理人董维志,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连峰

  •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