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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北京市通**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白**、刘**、刘**(以下简称四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及原告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日前和2014年7月29日2次,被告为男年满18至59岁,女18至54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每人1000元,刘**、白**、刘**3人2次计6000元;2013年9月24日发放“十一”过节费,以户为单位每户500元。2013年12月底为集体成员办理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村委会补贴每人50元,刘**、白**、刘**、刘**4人计200元。2014年通州区政府对农村住户实施液化石油气下乡补贴,市财政补25元、区财政补45元,合计70元。每户一年8罐气,每罐补贴70元,计补贴560元。更换液化气胶管和调压阀政府补贴20元,村里补贴30元,计每户补贴50元,小计610元。2014年春节前夕发放土地确权费,发放标准为每人600元,刘**、白**、刘**、刘**4人计2400元。2014年1月17日发放春节过节费以人为单位每人1700元,刘**、白**、刘**、刘**4人计6800元。股份分红每人300元,刘**、白**、刘**、刘**4人计1200元。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农村住户更换炉具补贴每户700元。2014年9月15日发放“十一”过节费每户500元。以上合计18910元。原告作为本村村民,依法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被告以原告亲属不流转农村承包地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以上福利款项,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背道而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判令被告分配给原告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费、“五一”、“十一”春节过节费、股份分红、新农合补助、清洁能源补助、土地确权费共1891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根据村规民约和决议,原告不符合村委会所规定,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委员会,一致通过不同意给原告这些要求。原告所述700元根本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四原告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XX村村民,2013年4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XX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为了XX村又好又快发展,经村两委班子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一致通过,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凡是本村村民阻碍村集体经济发展,对村内重大事项不予执行者,一律取消其家庭成员各项村级福利待遇。对于村委会做工作或自愿执行者,村委会将立即恢复其村民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之前的福利待遇不再补发。”由于涉及土地流转等问题,被告停发了四原告的相关村级福利待遇。庭审过程中,四原告对上述决议有异议。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有违上述规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四原告对决议内容有异议,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白**、刘**、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六元,退还给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通民初字第18359号
  •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67年8月4日出生。

  • 原告白**,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

  • 原告刘**,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

  • 原告刘**,女,1999年5月13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白宝芬(刘雨蒙之母),1966年9月27日出生。

  •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恒,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东塔胡同17号。

  • 被告北京市通**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XX村。

  •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 委托代理人董维志,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连峰

  •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