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认可原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张*遂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汉族。
被告天津市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K0031087-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郭家台村。
代表人任**,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洪霞
书记员刘冠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