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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与金**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金**的诉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金**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金**上诉称: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上诉人私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制定程序非法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2、确认《东孝街道金东村拆迁地基安置实施方案》无效;3、判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同村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即分给上诉人75平方米的宅基地;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金**诉请要求被上诉人分其宅基地,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上诉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民终字第1501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

  • 委托代理人孙松严,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村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金瑞富。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肖闻

  • 审判员陈进民

  • 审判员陈振升

  • 代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