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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宁国市南山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宁国市南山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宁民一初字第00302号
  •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秦*,女,200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秦某之母。

  • 委托代理人:黄某,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 被告:宁国**办事处鸡山村春光组。

  • 负责人:吴*,组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赵桂红

  • 书记员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