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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戴**因起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龙岩**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7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闽民申字第1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起诉人陈**、戴**所主张的山地征用补偿款,系龙岩市**限公司对龙岩市新**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浮蔡村二组)集体所有的山地进行征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该款项如何分配属于浮蔡村二组自治范围内事项,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起诉人认为浮蔡村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告浮蔡二组许*家族宗亲同胞书》分配方案未将其确定为可分配20000元补偿款类别,侵犯其合法权利;但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陈**、戴**的起诉,不予受理。

陈**、戴**不服,以其与浮蔡村二组之间的纠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等为由,向龙岩**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龙岩**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起诉时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因此,本案纠纷应属于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原审将本案案由定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并无不当。本案所涉及的山地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议定,故本案纠纷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上诉人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戴**向我院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常委会、**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陈**、戴**均属于浮蔡村二组集体成员,应享有平等的村民待遇,对集体山地征用补偿款享有同等的分配权。被起诉人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拟定《告浮蔡二组许*家族宗亲同胞书》的形式,侵犯了陈**、戴**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同等权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判决被起诉人向二再审申请人各支付2万元补偿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戴**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诉的事实理由,其系主张作为浮蔡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平等的集体成员权益,因对集体山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而提起诉讼,诉请浮蔡村二组支付山地补偿款,故本案立案案由可确定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此类纠纷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其起诉权应予保护。原审裁定以本案所涉及的山地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议定为由,认定本案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法无据,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岩**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79号民事裁定及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初字第393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闽民提字第94号
  •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男,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

  • 委托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卢仁彩,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戴**,女,汉族,1950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

  • 委托代理人:廖凤昌,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卢仁彩,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椰枫

  • 代理审判员高晓嵘

  • 代理审判员谌超育

  • 书记员林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