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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福州市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鼓民初字第439号
  •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女,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 委托代理人谢立乐、高芳菱,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福州市鼓楼刻字厂,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34-4号。

  • 法定代表人陈**。

  • 委托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航

  • 代理审判员林巧

  • 代理审判员林心恩

  • 书记员孙兰兰